6月30日,国家医保局发布信息:7月1日起,医保药品“卖药必扫码,买药先验码,无码医保不结算”。 3月19日,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明确规定2025年7月1日起,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在销售环节按要求扫码后方可进行医保基金结算;2026年1月1日起,所有医药机构都要实现药品追溯码全量采集上传。 药品追溯码是药品的“电子身份证”,若在流通过程中出现重复的药品追溯码,就存在假药、回流药以及药品被串换销售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