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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支持积极生育政策医保若干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25-07-0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市(地)医疗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龙江森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为促进我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更好保障参保群众生育医疗待遇水平,按照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48号)有关要求,现就我省进一步支持积极生育政策医保若干措施通知如下。

    一、实行参保人员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全免政策

    我省参保人员(包括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住院分娩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不含新生儿费用),不设待遇起付标准,由医保基金全额支付。分娩合并其他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参保人享有的住院有关政策支付。异地住院分娩及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原政策执行。

    二、探索0-3周岁婴幼儿医疗费用支付渠道改革

    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区结合医保基金实际,积极探索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0-3周岁婴幼儿,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报销比例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政策执行。

    三、优化住院分娩政策医保支付方式

    我省参保人员住院分娩费用,由医保部门与医疗机构实施DRG/DIP方式进行结算。依据生育住院病例的诊断、手术操作等信息,精准对应现行DRG分组方案/DIP病种库,科学反映顺产、剖宫产、侧切等不同分娩方式在技术难度、资源消耗上的差异,助力提升生育医疗服务质量。

    四、有关要求

    各统筹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与卫健、财政等部门沟通协作,统筹各方面力量,确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生育津贴发放等惠民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各级医保经办部门要优化经办服务流程,加大工作落实力度,动态跟踪有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切实减轻育龄家庭生育负担,为推动我省人口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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